我市现行的《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场所经营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进步,《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相关法规和政策,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价格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召开了市级相关部门座谈会,并征求了各县区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对市区和市管旅游景区(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未做调整,继续沿用现行标准。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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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