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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8-09 14:4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机动车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有效保障停车需求和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价格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中省有关政策法规和《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发改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通过价格调研、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参照毗邻城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了《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2年8月8日至9月6日。

联系电话:0917-3260384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邮箱地址:bjsfgwsfk@163.com

通信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一号楼5楼556室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8日



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有效保障停车需求和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价格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中省有关政策法规和《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范围为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宝鸡高新区)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文化艺术中心、公园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二、收费类区划分

我市市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类区依据车流、人流和道路拥堵情况、停车资源状况等,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类区和特殊路段停车泊位。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收费不分类区。

(一)道路停车泊位类区划分

一类区范围:

东起新苑路(含)、西至茵香河东岸、南起渭滨大道(含)、北至渭河南岸所围合的区域。

二类区范围:

(1)东起光明东路、西至金陵河东岸、南起渭河北岸—高速辅道、北至陇海铁路所围合的区域。

(2)东起金陵河西岸、西至福谭大桥、南起渭河北岸、北至引渭渠所围合的区域。

(3)东起茵香河西岸、西至广元路、南起G3024宝鸡过境公路、北至渭河南岸所围合的区域。

(4)东起吾悦东路(含)、西至茵香河东岸、南起高铁线、北至渭滨大道(不含)。

(5)东起虢磻路、西至陈仓中路、南起虢镇大道、北至北环路所围合的区域。

三类区范围:

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区域。 

(二)特殊路段停车泊位划分

按照合理调配和便民原则,市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周边特殊路段施划的停车泊位,向社会及时公告并动态调整管理。

三、收费时段及计费方式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时段4月至10月为8:00—21:00,11月至次年3月为8:00—20:00,其他时段免费。

计时收费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

按次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一个收费时段为一次。

(二)室内停车场收费时段为8:00—21:00和21:00—次日8:00两个收费时段;采取计时收费方式,以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

(三)室外停车场24小时收费,不分收费时段;采取按次计时收费方式,以4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收费。

(四)市管景区(点)停车场24小时收费,不分收费时段,采取计时收费方式,前6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费,超过6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四、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一类区:2小时内,1元/车位/30分钟,2小时后,每30分钟累加1.5元;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 (从停放之时起连续24小时,下同)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25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二类区:2小时内,0.5元/车位/30分钟,2小时后,每30分钟累加1元;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三类区:3元/车位/次。

(二)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

8:00—21:00,1元/车位/30分钟;

21:00—次日8:00,0.5元/车位/30分钟。

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室内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可在收费标准范围内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

3元/车位/次,每次4小时,每超过4小时后累加2元。

(四)市管景区(点)停车场收费标准

小车5元/6小时/辆,大车10元/6小时/辆,超大车15元/6小时/辆,摩托车2元/6小时/辆。

车辆停放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费,超过6小时后,小车、大车、超大车、摩托车每小时分别加收1元、2元、3元、1元;停车场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停放24小时最高分别不超过10元、15元、20元、5元,24小时后重新计费,依此累推。

五、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1小时(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其他经营性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上述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对外来办事人员车辆在2小时(含)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免费停放时间不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以及救灾抢险车(含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车、通讯工程抢修等车辆)、救护车、殡葬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城市园林绿化车、垃圾清运车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停放,按八折计收停放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给予适当优惠。

(五)在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周边特殊路段施划的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前2小时(含)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超过2小时后,按所在道路类区收费标准执行。在学校、医院周边特殊路段施划的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前1小时(含)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超过1小时后,按所在道路类区收费标准执行。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上述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六)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停放24小时(含)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从24小时后计收;在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按五折计收停放服务费。

下列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运输枢纽;

3.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七)政府举办大型活动时,在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放服务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六、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宝政发〔2021〕20号)中涉及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宝鸡市市管旅游景区(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一、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大型、超大型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费按车辆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二、采取按月方式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的,月费用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



附件2

宝鸡市市管旅游景区(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