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发改新闻>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来源: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4-27 16:26 浏览次数: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者:

“五一”假期将至,旅游餐饮等消费需求将集中释放,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文明和谐的价格环境,维护我市良好的旅游消费形象。现对全市各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全市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全市各经营者要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服务价格,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不得以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停车场、交通运输及其他服务业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和政策执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要依法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以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做好价格收费公示,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全市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经营者及行业组织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将加强“五一”期间的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我市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