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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04858/2023-00018 发布机构: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3-0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联动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8-10 17:28:43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关于联动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宝发改价格发〔2023〕481号)


按照中、省相关价格政策和我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8月8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联动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宝发改价格发〔2023〕481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1.联动调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1)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要求,上游门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促进削峰填谷的非居民、居民门站价格季节性(采暖季、非采暖季)动态调整的机制,上游供气企业可在国家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调整门站价格。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15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中明确要求“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4)根据中省相关文件精神,2018年经价格听证程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原宝鸡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调整理顺市区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市价价发〔2018〕114号),建立了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幅度累计达到或超过15%,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同向调整”。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哪些构成?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其中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终端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同步联动。

3.为什么要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依据我市市区燃气公司与上游供气公司签订的《2023-2024年度天然气运销合同》情况,经核算,市区非居民用气4月-10月加权平均购进价格变动幅度已超过15%,按照我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已达到启动条件,需按机制对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进行同向调整。

4.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如何调整?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2.23元/m³调整为3.03元/m³,较现行上浮0.80元/m³;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3.10元/m³调整为3.90元/m³,较现行上浮0.80元/m³,其中,公交车、出租车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3.10元/m³调整为3.32元/m³,较现行上浮0.22元/m³。

5.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何调整幅度较大?

根据市区燃气公司与上游供气公司签订的2023-2024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2023年4月1日-2023年10月31日管制气(非居民)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20%;非管制气(固定价格)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80%;非管制气(浮动价格)价格采用当月JKM现货价格,其中JKM现货价格采用中石油预估价格4-6.2元的中间值5.1元/m³进行测算。经实际测算,我市市区非居民用气淡季(4月1日-10月31日)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较基准门站价格涨幅达96.7%。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联动调整。

6.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何时开始执行?

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10月31日。从2023年11月1日起,在我委未明确2023-2024年冬高期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之前,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