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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6004858/2020-00361 发布机构: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4-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2-12 13:06:22 浏览次数: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好我委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务信息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宝鸡市发改委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1、本委概况。包括本委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委机关、委属单位),委领导介绍,行政执法职责。

2、政策法规。本委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和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规划和计划。

发展规划:我委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各县区编制的各项规划;

综合计划: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

4、工作动态。我委重要会议、活动报道,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宏观经济运行动态;重点项目建设动态等。

5、人事信息:领导干部任免公告;我委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等。

6、投资金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基金)投资计划安排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及部门详情;相关文件及表格的下载。

9、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市发改委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本委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改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市发改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