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为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履行全国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市场监管;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电力市场成员为电力市场监管对象。
《办法》指出,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成员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进行交易和电费结算;披露信息;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平衡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实施监管。
《办法》印发将进一步强化对电力市场成员行为的监管,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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